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1-11 09:54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武平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1月31日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08〕4号)同时废止。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武平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2.1 医学救援

  5.2.2 现场处置

  5.2.3 流行病学调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5.2.5 事件调查

  5.2.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2.7 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5.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5.4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5.5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5.6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5.6.1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5.6.2 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

  5.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龙岩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县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等有关工作。

  2.2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对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卫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县委台港澳办、县外办、县侨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事件级别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运作模式参照县级层面设置。

  2.3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当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监管职责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卫健局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领导担任;当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1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经县食安办同意,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部门,由其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2.4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正常运转;

  (2)汇总事件报告情况,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并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3)负责各类媒体的协调沟通及信息发布工作;

  (4)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5)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负责,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需要县人民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健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县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3。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乡镇(街道)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渠道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乡镇(街道)相关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场监管所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场监管所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应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持续向上述各部门通报。

  (6)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7)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各自的渠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3〕194号)要求,将获知的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属于重大、敏感的信息,可以越级向上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应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事件评估

  县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县卫健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4。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升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件等级如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市人民政府,由其启动相应预案,并接手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配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7天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举行新闻通气会或发布新闻通稿、记者采访等形式发布信息,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时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港澳台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县委台港澳办、县外办、县侨办等部门做好涉外或港澳台相关工作。

  5.3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预案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4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省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立即成立)应当在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5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立即成立)应当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6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启动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6.1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健局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

  (2)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指挥部署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综合协调组、维护稳定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等各工作小组随即启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5)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如县人民政府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可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申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我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5.6.2 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7.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7.2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终止后,事件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终止善后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各乡镇(街道)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由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确保应急资金足额安排。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1.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食安办负责督促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处理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件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指导组织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的日常管理,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县水利局协助开展农村供水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对水源供水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道路运力保障。

  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产品生产环节、生猪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等)的应急调配。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旅游团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国有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配合。

  附件2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工信科技局、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局、发改局和食安办,武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食安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县卫健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派出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事发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以及融媒体中心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附件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发生概率

严重程度

几乎肯定

非常可能

有可能

不太可能

特别严重

红色

红色

橙色

橙色

严重

红色

橙色

橙色

黄色

较重

橙色

黄色

黄色

蓝色

一般

黄色

黄色

蓝色

蓝色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通过综合考虑“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进行研判。

  严重程度:“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

  附件4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I级响应标准: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Ⅱ级响应标准:初判为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Ⅲ级响应标准:初判为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Ⅳ级响应标准: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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