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14 11:07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武平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措施〉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2〕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着力提升我县耕地质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实施范围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的行为,实施范围为: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 8 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实施单位具体为:

  (一)公益类、民生类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为建设用地单位;

  (二)园区内工业类成片开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为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为预申请人);

  (三)商服、住宅类政府储备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实施单位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也可委托县内国有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立项

  地块业主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土地报批后、开工建设或出让前(存量土地应在供地前)申请开展拟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剥离。对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范围的项目,各乡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作为业主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立项。

  (二)表土剥离

  1.规范设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符合土壤剥离的耕地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测量、设计、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评审。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进行设计,确定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等,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耕作层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以20—30厘米为佳,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在剥离、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对零星用地可以村或乡镇为单元联合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2.项目实施和验收。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业主,根据审查通过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加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耕作层土壤剥离施工单位、利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的运输工作,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完成后,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土地平整。

  (三)土壤存储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立即利用时,应运输至存储点暂时存放。存储点应合理设置,选择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优先选择已获批的储备用地地块或裸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设置,所需场地费有列入剥离项目预算。存储点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土壤存储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帐管理。要不断加强存储点及周边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防范地质灾害,严禁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土壤利用

  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财政性投融资和国企投资的工程项目。耕作层土壤不得买卖,不得用于私人用途。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使用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县存储土壤数量、存储点位置,结合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项目需要,统筹安排耕作层剥离土壤再利用。

  土壤利用实施方式及资金补助具体如下:

  1.补充耕地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与剥离点或存储点距离在10公里范围内的,由补充耕地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业主直接至剥离点或存储点取土,费用在补充耕地等项目实施费用中列支。

  2.补充耕地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距离剥离点或存储点10—25公里范围内的,由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实施单位将耕作层土壤配送至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区,运输配送费用列入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也可由补充耕地项目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业主自行将剥离点或存储点耕作层土壤运输至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区,运输配送费用由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实施单位扣减10公里内的费用后,补助给补充耕地项目等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直接运输至利用点的,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材料。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列入补充耕地成本,在土地整治项目融资资金中安排。

  (一)资金标准。按《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武政办〔2022〕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实际验收剥离的面积给予1万元/亩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按上述标准,由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包干使用。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要负起监管责任,并统筹协调全县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立项批复、实施监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列入县对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本办法由武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