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4〕39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维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力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的管理,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平整、河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二)处置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处置单位。县国投集团公司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负责组织跟踪和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2.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3.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4.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县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
(三)其他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2.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加强处置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县国投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跟踪和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和确定出让起始价。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收入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负责铁路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砂石行为。
武平高新区管委会、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利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砂石行为。
(二)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27号)同时废止。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参照处理。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