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23〕7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武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武平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县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畅通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渠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申报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执行的,予以扣除相应分数。

  第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其他各相关单位配合对决策事项建议目录进行审核论证,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依据、承办单位、完成计划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前,应当充分征集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见,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建议,向县司法局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支出项目;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已经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责、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研究。

  第十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建议、提案承办部门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部门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社会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以实地走访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实施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走访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并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政府网站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专家论证具体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二)水、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县司法局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内容);

  (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及意见复函;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六)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含决策承办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征求的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三十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并将相关材料分别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五十三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10日内,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武政文〔2010〕509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文〔2014〕29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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