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4100-0203-2023-00008
- 备注/文号:武政办〔2023〕47号
- 发布机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8
- 内容概述: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3〕47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规范我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行政诉讼败诉率、万人成讼率“双下降”目标,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2〕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
(一)诉前协调化解
县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尚未立案之前的口头通知行政起诉事项或《委托协调化解函》时,应立即告知涉诉行政机关并报送相关分管县领导。涉诉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行政诉讼案发量。
涉诉行政机关被口头通知行政起诉事项的,应当自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县司法局反馈协调化解情况,县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及意见反馈给人民法院。
《委托协调化解函》的协调化解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长,涉诉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延长情况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县司法局。涉诉行政机关在协调化解期限届满前应及时将结果以《委托协调化解反馈函》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县司法局。对无法协调化解的涉诉案件,《委托协调化解反馈函》应体现协调化解过程、双方诉求、争议焦点、无法协调化解原因,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诉中协调化解
涉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3日内告知县司法局并向相关分管县领导报告。
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协调化解函》后,应及时告知涉诉行政机关并报送相关分管县领导,由相关分管县领导和县司法局共同督促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化解。协调化解期限及反馈方式适用诉前协调化解中的规定。
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着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共同争取对方当事人撤诉,以有效降低全县行政诉讼败诉率。
(三)宣判后协调化解
行政诉讼案件宣判后,原告或第三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有上访、闹访或者缠访可能的,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协调化解函》后,应及时告知涉诉行政机关并报送相关分管县领导,由相关分管县领导和县司法局共同督促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化解。协调化解期限及反馈方式适用诉前协调化解中的规定。
二、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认真执行《武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武政文〔2021〕32号),凡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必须由涉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出庭;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分管副县长出庭,牵头应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涉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以由分管领导出庭并告知县司法局,确保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及时了解案情,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做到“既出庭、又出声”。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100%的,在县对县直或县对乡镇绩效考评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考核指标部分,不得分。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按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执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当。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以上集中培训、旁听庭审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能力。行政机关未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已发现行政案件存在败诉风险,涉诉行政机关拒不纠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由县效能办对败诉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效能问责,涉嫌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组织人事、纪委监委等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切实降低“万人成讼率”
行政机关对存在行政争议的案件,要准确界定案件类型、区分案件情况,针对性地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准确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手段,善用“释法+说理+普法”,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针对征地拆迁、工伤认定、市场监管、城乡规划、治安管理等行政争议多发的重点执法领域,加强组织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以新成立的“武平县诉源治理中心”为依托,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通过诉前调解把大量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诉前,不断降低万人成讼率。涉诉行政机关“万人成讼率”年度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在县对县直或县对乡镇绩效考评中,关于“行政诉讼万人成讼率”考核指标部分,不得分,同时取消涉诉行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相关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
五、强化监督管理
涉诉行政机关收到《委托协调化解函》后,应每周向县司法局通报协调化解进展情况,县司法局视情向相关分管县领导通报,并由相关分管县领导协助督促。对案情疑难复杂、在县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司法局组织涉案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等人员分析研判案情,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报送相关分管县领导,由相关分管县领导督办。
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败诉行政机关还应当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30日内形成《行政案件败诉原因分析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县政府。
县司法局对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做好登记建档,定期跟踪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情况,按季度通报全县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并适时对败诉率高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的涉诉行政机关发《工作提醒函》。涉诉行政机关未有效落实《工作提醒函》,且“败诉率”“万人成讼率”持续较高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对行政败诉案件负有责任的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2〕59号)等规定进行追责。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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