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4100-0203-2022-00018
- 备注/文号:武政办〔2022〕55号
- 发布机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5
- 内容概述: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武政办〔2022〕55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规程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武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武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9〕98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龙政办〔202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或者提请领导签发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无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土地使用、矿业权出让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在征求财政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专项作出合法性说明。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上报县政府之前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审议。
未经合法性初审、集体审议的,不得上报。
第五条 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制发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依据、主要内容说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制定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征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3.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相关领域《专家论证结论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进行公示的,还应提交相关公示材料;
5.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听证报告》。
第六条 起草单位对所起草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对有关单位报请制定的文件是否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确定的,可以转送县司法局予以确认。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由分管副主任签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转送时应将送审材料纸质版一并转县司法局。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或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立即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对制定文件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办转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起草过程缺少必要程序,如须听取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而未组织实施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应程序和材料后再报送审核;
(二)内容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送审核;
(三)相关部门存在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协商后再报送审核。
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补正程序或退回修改、协商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十条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八)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县司法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集体研究。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在审核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积极配合;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第三方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或领导签发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以确保发挥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作用。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议题或提请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时,应附有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和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文本,应当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核。对无违法内容的,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在签发文稿首页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第二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拟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2.《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
3.县政府办对送审材料的审查意见表
4.关于《 》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参考样式)
附件1
县政府拟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提交情况 |
备注 |
1 |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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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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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借鉴外地作法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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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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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起草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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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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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需要的材料(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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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参考样式)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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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公众等分类填写;反馈意见写明针对文稿的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或者建议;采纳情况写明“采纳”“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中应当写明未采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依据或者实际情况。
附件3
县政府办对送审材料的审查意见表
送审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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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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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是否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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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是否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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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
(建议移送县司法局审核、建议退回、建议补充材料或其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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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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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 》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参考样式)
年月日 (起草单位)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已经履行,程序合法。(应当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已经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没有履行,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应当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但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没有说明理由)
二、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和《》,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有具体条文依据的应当引用)
(二)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显不合理(列举违法内容);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和《》,现对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理由:。
2.建议将“”修改为:“”。理由:。
(四)文件内容质量较差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不具备制发条件,建议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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