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4100-0204-2022-34690
- 备注/文号:武政办规〔2022〕21号
- 发布机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7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规〔2022〕21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县政府设立“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资金主要是用于解决我县企业及“三农”主体(“三农”主体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范围详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影响续贷问题而设立的短期“过桥”资金。
第三条 应急资金坚持“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滚动使用、专款专用、注重安全”的管理使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资金管理人为武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基金公司”)。县基金公司设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用于县基金公司经营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审批、归还、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应急资金用于我县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对象、“三农”主体等在县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过桥”还贷。除“过桥”还贷外的存量企业应急周转借款分期逐步收回。
(二)应急资金借款“过桥”还贷,主要包括同行“过桥”和跨行转贷“过桥”,单一借款人借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为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脱贫户小额信贷对象免担保。
(三)应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县基金公司按借款金额、实际使用天数和资金占用费率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实际使用天数按“算头不算尾”方法,自借款拨付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为月6.5‰,脱贫户小额信贷对象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在武平县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农户、个体工商户、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等“三农”主体。
(二)符合国家县域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未决诉讼案件、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等。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县内金融机构确认正在办理还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的。
第七条 借用应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借用应急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承贷金融机构续贷保证承诺函(含发放贷款时间、贷款金额,保证还贷后发放不低于借用应急资金还款额的新贷款)。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
成立县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常务副县长)、副主任委员(分管工业、商务、园区的副县长)、其他委员(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武平高新园区管委会、武平工业园区管委会、武平国投集团公司、县基金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资金借款用于“过桥”还贷的,单一借款人借款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基金公司应急资金评审会评审决定,单一借款人借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决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存量应急周转借款仍由县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决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第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借款人应提前做好续贷审批工作,借款人续贷获承贷金融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条 县基金公司、借款人、担保人及承贷金融机构等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应急资金在借款发放、担保及归还等环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急资金借款逾期的,县基金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总额不超过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借款人收取应急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承诺函或出具续贷保证承诺函后未有效履行相关监管义务,未能落实办理续贷手续,使应急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造成的应急资金本金及占用费等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县政府有权取消该承贷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取消在该金融机构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借款人,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资金及不主动办理续贷手续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办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应急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工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和财税增收有突出贡献的重大产业项目,需借用应急资金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科技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基金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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