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保(城厢)林罚决字[2024]第 002 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秀珍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0.02
身份证号码 352625XXXXXXXX0445
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 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X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你于今年8月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尧禄村坑背坑路段防洪抢险钩机清理现场,砍伐采集即将被清理填埋的小杂木棍及一株较大杂木上的枝条186根,还在非抢险处山场用刀砍伐幼树21株,合计207根小杂木棍。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你因砍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陈秀珍砍伐的21株杂木棍;责令违法行为人陈秀珍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尧禄村坑背坑路段补种砍伐株数21株×3倍即63株树木;
2、处以6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国家金库武平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武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4年9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