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保(永平)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赖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9年6月19日
身份证号码 352622XXXXXXXX2710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长汀县四都镇XXXXXXXX
经依法查明, 2024年7月下旬在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平镇塔里村雪竹下“上蓬”及朝阳村“礁公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总面积464.4平方(387米*1.2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当事人询问笔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及武平县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武林政【2022】28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并处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6966元(即464.4平方米×15元/平方米×1倍=696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缴纳到国家金库武平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武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4年 9月11日